(2017)鄂0116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翠荣与刘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翠荣,刘加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060号原告石翠荣,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刘加武,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翠荣诉被告刘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翠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翠荣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石翠荣负担。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