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安徽奥成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安徽奥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40号申请人王伟,男,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申请人安徽奥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法定代表人魏传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安徽奥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皖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安徽奥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这次事故中造成两死一伤,故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奥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停放在高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停车场的号牌为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皖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或同等价值3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伟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