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才郎什吉与被告旦春才郎、东主才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才郎什吉,旦春才郎,东主才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18号原告贾才郎什吉,女,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旦春才郎,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东主才郎,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才郎什吉与被告旦春才郎、东主才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贾才郎什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才郎什吉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才郎什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才郎什吉负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园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