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才郎什吉与被告旦春才郎、东主才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才郎什吉,旦春才郎,东主才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18号原告贾才郎什吉,女,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旦春才郎,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东主才郎,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才郎什吉与被告旦春才郎、东主才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贾才郎什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才郎什吉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才郎什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才郎什吉负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园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