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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某、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马某,游某1,游某2,游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罗宇,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1,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2,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某3,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凯,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财,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游某1、游某2、游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于2017年6月1日经慎重考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为1628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东审判员  陈小曼审判员  许培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