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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宁与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安居街道火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安居街道火西村民委员会,李大双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186号原告:张宁,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峰,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政府安居街道火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建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鼎,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大双,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济宁任城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宁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火西村村民委员会、李大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张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