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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涂绪兵与被告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绪兵,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031号原告涂绪兵,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长江、杨俊,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碧景湾。法定代表人马建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绪兵与被告浏阳市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绪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绪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7.5元,由涂绪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 琳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