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兵,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阿里山大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66610574J。法定代表人:高勇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铁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固店村的土地【土地适用权证号:保满国用(2009)第13062100801号,土地适用权面积:60232.0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会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