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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广站、蔡忠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站,蔡忠铼,菏泽市牡丹区金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站,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忠铼,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牡丹新城步行街商业楼**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02200017829。申请执行人张广站与被执行人蔡忠铼、菏泽市牡丹区金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9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广站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蔡忠铼、菏泽市牡丹区金檀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王清峰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