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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根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齐,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38号原告王根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刚,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根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根齐诉称,原告原有宅基地在2007年因政府修路被拆除,至今也未给原告重新分配宅基地。2016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被告同年7月4日收到,但一直未给原告回复,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分配宅基地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原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辩称:1、被告是灞桥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分配宅基地的法定职责;2、被告未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3、即使原告主张被告于2016年7月4日收到其申请的事实存在,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王根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根齐认为其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了一份宅基地申请,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于同年7月4日收到该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回复。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未按法律规定向原告分配宅基地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席王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7月4日收到原告王根齐的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应当至2016年9月4日届满,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于2016年9月4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王根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根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根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未按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