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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志清与何贵阳、易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清,何贵阳,易东玲,何平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08号原告:林志清,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贵阳,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易东玲,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平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林志清与被告何贵阳、易东玲、何平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林志清负担。审判员  王秀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