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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梁迪、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迪,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5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迪,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杨燕君,董事长。梁迪因与四川君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梁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君升公司向梁迪赔偿3倍的购物款,合计17877元。事实及理由:君升公司在向梁迪销售电脑时,在显著益标明广告语“无边框”、“逆天蝉翼本”,但其至今无法拿出此款电脑厂家(惠普)的官方证明,证明其确为“无边框”、“逆天蝉翼本”。而此电脑实物与其所宣传的内容不符,其一共有三层边框,第一层为对方所谓的“整块屏幕覆盖边框”的玻璃边框,第二层为一圈黑色胶条边框,第三层为电脑上盖银白色金属边框。而君升公司在宣传时刻意隐藏了此电脑还有以上第二、三层边框。此外,君升公司宣传该款电脑为“蝉巽逆天本”,也完全是其虚假宣传,用于欺骗消费者,达到销售目的。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君升公司未作答辩。梁迪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1.君升公司向梁迪退还购物款5959元;2.君升公司向梁迪赔偿三倍购物款17877元。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9月22日,梁迪在天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君升公司经营的君升数码专营店购买了型号为ENVY13-d102TU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并支付了购货款5959元。君升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上该款电脑图片的屏幕上标明“蝉翼逆天本”字样,文字标题描述为“HP/惠普ENVY13d102TUD104TU超薄笔记本QHD+高清镜面无边框”;对产品的具体描述为“12.95mm超薄机身”、“厚度仅有12.95mm的intel酷睿i处理器13寸笔记本电脑,同时平衡纤薄和性能”、“全覆盖一体式超高清屏,整块屏幕覆盖边框,整体性更强,更简洁干净,展示出令人叹为观止的视觉效果、鲜艳的色彩和水晶般清晰的分辨率、超宽视角,拥有令人难以置信的QHD+(3200*1800)显示屏的图像品质”。此外,君升公司还对旧版电脑玻璃屏覆盖位置和本款电脑玻璃屏覆盖位置进行了图像对比说明。一审庭审过程中,梁迪与君升公司先行就梁迪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由梁迪当庭向君升公司返还所购笔记本电脑;君升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前协助梁迪在天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上办理退款手续,若在2016年12月22日前未能办妥退款手续,则货款5959元由君升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向梁迪支付。一审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川0116民初766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送达双方。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君升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应当向梁迪赔偿三倍的购物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梁迪认为君升公司对产品标注为“无边框”、“蝉翼逆天本”,而实际产品为有边框、厚度为12.95mm,未达到如“蝉翼”及“逆天本”的效果,故君升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一审认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等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与广告欺诈亦有情节轻重之分。虽然君升公司对产品描述为“无边框”,并在笔记本电脑的图片上标注“蝉翼逆天本”字样,但同时,君升公司在对产品的具体描述中对“无边框”进行了解释为“整块屏幕覆盖边框”,并进行了新旧版屏幕的图文对比说明;对笔记本电脑的厚度也进行了具体描述为12.95mm。因此,虽然君升公司使用了不准确、不规范的宣传语,但同时也对产品相关的屏幕情况、厚度等性能进行了具体如实的描述。此外,根据君升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笔记本电脑图像及生活常识来判断,其出售的笔记本电脑也不可能达到“蝉翼”的薄度,因此,君升公司的以上不当宣传语也不足以误导消费者因此而购买该产品。综上,君升公司夸大其产品性能确有不当,然而其宣传用语上的瑕疵尚不足以认定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故一审对梁迪以君升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梁迪要求君升公司向其赔偿三倍购物款1787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6元,由梁迪负担。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判断本案中销售者在商品销售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视其是否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君升公司在宣传其产品惠普笔记本电脑时采用了“蝉翼逆天本”、“无边框”的文字表述,该表述实为对产品外观特征的介绍,虽使用了较为夸大的描述方法,但同时也通过图片展示了产品实际的屏幕状况,并标明了机身厚薄的真实数据。就产品本身外观而言,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浏览网页直观的知晓,并不会产生误解。同时,梁迪实际购买取得产品外观与其网上看到的一致,其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存在其他质量、性能等方面与君升公司宣传不一致的地方。故本院认为,梁迪主张君升公司对其构成消费欺诈的事实不成立,对其主张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6元,由上诉人梁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史 洁审判员 侯文飞审判员 仇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