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与王亲华、陈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王亲华,陈玉莲,张祖仁,何美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5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地址: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刘衍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福全,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系原告单位员工,住江西省兴国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奕伟,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7201610677105,一般代理。被告:王亲华,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陈玉莲,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伟锋,兴国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101105136,特别授权。第三人:张祖仁,男,1962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第三人:何美兰,女,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兴国县人,现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诉被告王亲华、陈玉莲及第三人张祖仁、何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以被告张祖仁已将本息全部付清,本案诉讼费只付了1000元,剩余3682元诉讼费被告王亲华答应过几天付清,如未付清,原告再向他另行主张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撤诉。审判员 温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智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