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正兰、郭正芬等与何元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兰,郭正芬,郭正琴,何元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311号原告:郭正兰,女性,汉族,1986年02月02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郭正芬,女性,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郭正琴,女性,汉族,1989年08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何元芬,女性,汉族,1995年05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郭正芬,郭正兰,郭正琴与何元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选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郭正芬,郭正兰,郭正琴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