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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正兰、郭正芬等与何元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兰,郭正芬,郭正琴,何元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311号原告:郭正兰,女性,汉族,1986年02月02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郭正芬,女性,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郭正琴,女性,汉族,1989年08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何元芬,女性,汉族,1995年05月03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郭正芬,郭正兰,郭正琴与何元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选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郭正芬,郭正兰,郭正琴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秀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