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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付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2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付胜,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付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付胜驾驶豫R×××××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龙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龙凤路9KM+119M处时,与前方王林明因车辆故障停放在事故地点的豫R×××××号时风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李付胜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李付胜血醇含量为237.18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付胜左侧第1、3、4、5、右侧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胸骨柄骨折,枕骨左侧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气胸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瘢痕构成重伤二级。经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付胜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付胜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付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付胜驾驶豫R×××××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龙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龙凤路9KM+119M处时,与前方王林明因车辆故障停放在事故地点的豫R×××××号时风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李付胜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李付胜血醇含量为237.18mg/100ml。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付胜左侧第1、3、4、5、右侧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胸骨柄骨折,枕骨左侧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气胸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瘢痕构成重伤二级。经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付胜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李付胜的照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证实了李付胜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2)110案件登记表证实了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接警员温春旭于2016年9月3日22:00接到群众报案出警,报警电话是134××××5792,1863779844122:02重复报警。(3)道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证实了扣留李付胜的机动车驾驶证,车牌号为豫R×××××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一个。(4)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以及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李付胜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是D。证实了肇事的豫R×××××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有行车证,所有人是李付胜。(5)委托书以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户口本证实李付胜委托李莉全权代理,李莉电话185××××3127。(6)到案经过证实了2016年9月3日22时05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民警崔明广、梁延国接到110指令称南阳市龙凤路宋马营附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受伤严重,摩托车驾驶员疑似酒驾,对现场勘察完毕,民警赶到南阳市南石医院重症监护室提取李付胜血样,李付胜正在被抢救。(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8)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了2016年9月3日23:58提取的李付胜的血样2管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9月3日22时左右,在南阳市龙凤路宋马营村附近我开三轮车拉花生时,三轮车轮胎没气了,停在路边,有个骑摩托车的撞上三轮车后边。9月3日天快黑的时候,我开着我自己的时风牌三轮车拉一车花生果从民金营西边的崔庄出发,经过上寨去宋马营打花生米,我驾驶三轮车沿龙凤路自北向南行驶到宋马营时,我感觉我的三轮车往外斜,快要翻车了,我就立即停住车查看是咋回事,原来是我的三轮车右侧后轮没有气了,我就从路边马上扯一些树枝,放在我的三轮车的后边,离三轮车大约有五六米远,这时,天已经擦黑了。我车没有气的地方离我去打花生的地方大约还有1、2里左右。我一看轮胎没有气了,就连忙给花生厂的老板打电话,因为花生厂的旁边有一个流动补胎的,过了几分钟,花生厂老板说补胎的也开着饭店,忙的很,不过来。我又对花生厂老板说:你帮我说说好话吧,我的家里情况特殊,有一个神经病的老婆和一个三岁的女儿,晚上还得连夜往家里赶回去。人家还是不来。于是我又借边上辆电动车亲自跑去,请求补胎的人来,补胎的人还是说忙,不来。后来补胎的人问我是否吃饭?我说没有吃,补胎的那你先吃点饭,吃过饭以后等不忙了人少了,我去给你补胎,于是我又在他那里买点饭回到我的三轮车旁边看着车,在我等补胎的过程中,有一辆摩托车很快的从北向南行驶过来,我就连忙哎呦,摩托车就撞上我的三轮车的后面了,骑摩托车迎面摔倒在地上,头上流血了,我就打了110和120。从发现三轮车没有气,到事故发生,中间大约有半个小时的时间。我没有驾驶证,我驾驶的三轮是去年立秋的时候在青华镇买别人的,我也不知道车号,花了3300元,卖家是谁我也不知道。车号我也记不住。也没有买过保险。从崔庄出发到达事故地点,大致用了40分钟。因为现在路都好。我停放三轮车的地方,往南走有2里,就到了我平常打花生的地方了。我拉有4290多斤,买花生花了我11905元。三轮车驾驶员王某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9月3日22时左右,在南阳市龙凤路宋马营村附近他开三轮车拉花生时,因三轮车轮胎没气停在路边,有个骑摩托车的撞上三轮车后边的经过,证实摩托车驾驶员摔倒路上头上流血了以及他打110和120报警和救助的情况。(2)证人赵某的证言因为我的老公骑摩托车出了事故,受伤了,现在南石医院八楼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所以我来照顾。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我听说在南阳市卧龙区龙凤路,具体哪个地方我不知道,时间是2016年9月3号晚上。那天晚上10点多钟,我接到我公婆的电话,说女儿的爸爸出了车祸,受伤重,现在南阳市南石医院抢救,我就立即赶到了医院了,我看到我的老公脸被纱布包着,全是血。他是怎么出的事故我不知道。我老公还在重症监护室里,一天可以探视一次,偶尔可以说几句话。大部分时间是昏迷的。我没有问过他是怎么出的事故,他偶尔还问我是怎么了,他是怎么了,他也不记得了。出事故那天中午的11点左右,他给我说过要去赵庄,具体没有说干什么,我也不知道他晚上在哪里吃的饭。我们是2011年结的婚,领的有证,育有一个女儿。李付胜的妻子赵某的证言证实了到医院后看到李付胜受伤在重症监护室抢救的情况,她不知道事故发生的经过。3、被告人李付胜的供述和辩解因为我酒后骑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受伤了。2016年9月3号晚上,具体是几点不知道,在南阳市龙凤路宋马营北边一点。那天晚上我一个人骑豫R×××××号两轮摩托车去我的姑姑家里问问种花生怎么样,我骑着摩托车沿龙凤路自北向南行驶,天已经黑了,我的摩托车灯也比较暗,行驶到事故地点时,我也不知道撞住了什么,就昏迷了。9月3号出事那天下午在家里掰包谷,比较热,大约到下午四点左右,我很渴,就买了两瓶啤酒喝了,之后我大约在五点左右,我骑摩托车从地里回来,在路上我又买了两瓶啤酒又喝了。没过多久,我就感到我的头晕得很了,后来也不知道怎么就出事故了。从我家的包谷地到事故地点,大致有10里左右。从地里出发到事故发生,我喝了四瓶啤酒后就晕了,也不知道去了哪里,从地里走时,我给我的妈妈说是去我姑姑家里的。我有摩托车驾驶证,办有5年了。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摩托车是我自己的结婚时买的,车主是我自己,是一辆轻骑铃木125两轮摩托车.我出事故以后,伤的很重,在南石医院重症监护室里抢救了好长时间,现在家里实在没有钱,住不起医院了,就办理了出院手续,医生当时告知我和家属,说我的病情比较重,强行出院后果自负,但是我们实在没有钱了,就办理了出院。医生嘱咐我们在家里好好休息,及时用药。现在胸口还疼。被告人李付胜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9月3号晚上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南阳市龙凤路宋马营北边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况。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人韩某,聂守峰主检法医师:张长玲鉴定时间:2017年3月2日证实了李付胜的伤情程度。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付胜左侧第1、3、4、5、右侧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胸骨柄骨折,枕骨左侧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气胸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瘢痕构成重伤二级。(2)宛公交鉴酒字2016(01763)号2016年9月7日鉴定人:惠广玺,丁玲证实被告人李付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7.18ml/100ml(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第A1920号检验车型:轻骑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豫R-×××××检验时间:2016年9月21日检验结论: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以上所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灯光系统前照灯受外力作用损坏,其他所检灯光设置齐全。(4)南阳市天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第A1917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检验车型: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车牌号豫R-×××××检验时间:2016年9月21日检验结论: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车以上所检制动系统设置齐全;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灯光系统右前位灯、转向灯、左右后尾灯、左右后制动灯不亮,其所检灯光依次闪亮,工作正常,反光标示不符合要求。(5)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6】第FA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原因:李付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是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导致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李付胜违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决定:李付胜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警察:崔明广梁延国时间:2016年9月22日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李付胜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胜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付胜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李付胜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酒精含量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付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谷君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