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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增敖与李子发、白俊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敖,李子发,白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张增敖,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李子发,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白俊梅,女,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系李子发妻子。本院在执行张增敖与李子发、白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晨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