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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与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898号原告: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西关滨河小区民顺家苑**楼*层14门面。被告:范某,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号。原告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静宁县祥云公路建设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