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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与武要、刘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武要,刘健,王晋荣,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地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442号。法定代表人:张利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要,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健,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晋荣,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与石清路交叉口北行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闫建彪。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要、刘健、王晋荣、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经本院书面通知,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美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