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辉、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辉,王淼,余晓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淼,女,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余晓可,女,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上诉人王辉因与被上诉人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辉上诉称,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司龙庄七组,其妻子余晓可提交的2017年3月13日的证明也显示余晓可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两人均不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应依据住房证明、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综合认定。上诉人王辉、余晓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二被告户籍地均在郑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