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海波与被申请人董新美、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董新美,刘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157-1号申请人:赵海波,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董新美,女,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刘国强,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赵海波与被申请人董新美、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海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H031*****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XXX的房屋院落一处(保全标的额18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8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赵海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H031*****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XXX的房屋院落一处(保全标的额18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刘国强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赵海波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