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401号原告:李某,住礼县。被告:朱某,住礼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还有其他纠纷先要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