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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401号原告:李某,住礼县。被告:朱某,住礼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还有其他纠纷先要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