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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公司、黄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公司,黄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7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293721-6。法定代表人黄炎生,董事长。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八都南大道131号。被执行人黄智,男,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绘蓝与被执行人黄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智所有的赣D×××××号小车,现因本院已拍卖上述小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智所有的赣D×××××号小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