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杜平与梁晓莉、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晓莉,杜平,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晓莉,女,汉族,1975年4月3日生,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涛,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平,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全,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男,汉族,1975年6月1日生,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梁晓莉因与被上诉人杜平、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晓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涛、张敏、被上诉人杜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事实不清。即:借款48万元于2015年12月23日按李岩指示转入李经涛账户,第二天即从李经涛账户转给案外人张燕、张光梅、廖原合计47万元的款项性质、用途;借款48万元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等基本事实尚待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第7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本院退还梁晓莉。审 判 长 曹相云审 判 员 刘 煜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正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