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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耀甫、卢丽珍等与肖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耀甫,卢丽珍,卢娟,肖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519号原告:卢耀甫。原告:卢丽珍。原告:卢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敦文,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1号楼105/205商铺。负责人:刘树宏,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琪玮,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耀甫、卢丽珍、卢娟诉被告肖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耀甫、卢丽珍、卢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耀甫、卢丽珍、卢娟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耀甫、卢丽珍、卢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72元,由原告卢耀甫、卢丽珍、卢娟负担。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