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洪友、刘春玲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郑洪友,刘春玲,郑兴剑,范长菊,郑玉秋,杨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洪友,男,1991年01月10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石灰窑村***号。身份证号:2114021991********。被执行人刘春玲,女,1991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石灰窑村***号。身份证号:2114021991********。被执行人郑兴剑,男,汉族,1986年08月02日生,现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石灰窑村***号。身份证号:2114021986********。被执行人范长菊,女,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石灰窑村***号。身份证号:2113241985********。被执行人郑玉秋,女,1961年0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石灰窑村***号。身份证号:2107191961********。被执行人杨惠杰,男,1960年04月1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石灰窑村***号。身份证号:211402196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申请郑洪友、刘春玲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公证处作出的(2016)龙证执字第10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公证处(2016)龙证执字第10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