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柏福与丁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安柏福,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五莲县城关罗山路**号*号楼。被执行人:丁国强,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五莲县御景园小区*号楼***室。申请执行人安柏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丁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国强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安柏福与丁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