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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雪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734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原告侯雪峰诉被告苏春芬、侯柄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苏青芬”补正为“苏春芬”。审判长  赵修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