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雪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734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对原告侯雪峰诉被告苏春芬、侯柄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6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苏青芬”补正为“苏春芬”。审判长 赵修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