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182滕永建与吕亚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永建,吕亚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4182号原告:滕永建,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炳标,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亚军,男,195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滕永建与被告吕亚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悦欣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永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炳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永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吕亚军立即支付工程款10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吕亚军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春,滕永建为吕亚军在高塍环保城做外墙玻璃幕墙工程,同年12月10日,吕亚军向滕永建出具欠条,载明结欠其工程款352000元。截至目前仍有102000元未归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吕亚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吕亚军向滕永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滕永建工程款共计叁拾伍万贰仟元正。审理中,滕永建陈述吕亚军出具欠条后分别于2013年底、2014年各归还了10万元承兑汇票,2014年还归还了4万元现金,2017年1月又归还了1万元现金,共计归还了25万元。尚欠102000元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滕永建与吕亚军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吕亚军出具欠条后未按约还款,责任在吕亚军。现滕永建要求吕亚军支付剩余工程款10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滕永建工程款10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吕亚军负担,该款已由滕永建垫付,吕亚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滕永建。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