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晓日与季伟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日,季伟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428号原告任晓日。被告季伟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日诉被告季伟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保全费720,由原告任晓日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梦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