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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晓日与季伟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日,季伟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428号原告任晓日。被告季伟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日诉被告季伟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保全费720,由原告任晓日负担。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梦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