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小龙、曹金霞、巫振纲、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小龙,曹金霞,巫振纲,张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3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牛小龙,男。被告:曹金霞,女。被告:巫振纲,男。被告:张志刚,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小龙、曹金霞、���振纲、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9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