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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吴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吴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负责人:常建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吴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仍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