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吴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吴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负责人:常建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吴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仍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