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691号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01060C。法定代表人李容霞,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众书,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远华,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敏,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昱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