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莫勤剑、冯小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勤剑,冯小堂,姚志英,李松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莫勤剑,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冯小堂,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姚志英,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李松南,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勤剑与被执行人冯小堂、姚志英、李松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70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姚志英名下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浦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大额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李松南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长兴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大额存款。未查得被执行人冯小堂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2、查得被执行人冯小堂位于长兴县×××××有一处农村自建住宅,暂无法进行处置。查得被执行人李松南位于长兴县×××××有一处农村自建住宅,暂无法进行处置。未查得被执行人姚志英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3、查封被执行人李松南名下浙E×××××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尚未扣押到案。未查得被执行人冯小堂、姚志英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冯小堂、姚志英自动履行2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李松南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章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