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XXX与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542号原告:XXX,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合瓦路203号。机构代码:91340100781070481U。法定代表人:杜学彪,总经理。被告: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五松商贸园D座D区11、12网点。负责人:代祥国,经理。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礼平、田甜,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已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安徽浩然建设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9元,减半收取10154.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华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