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蔡秋生与林庆坤、林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生,林庆坤,林建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501号原告:蔡秋生,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庆坤,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林建义,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蔡秋生与被告林庆坤、林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蔡秋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林庆坤已偿还12000元,尚欠8000元及利息原告蔡秋生表示自愿放弃,蔡秋生还表示放弃对林建义主张担保责任的权利。蔡秋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蔡秋生负担。审 判 长 周健民审 判 员 曾钦良人民陪审员 李凤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