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刘xx、翟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刘xx,翟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1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告刘xx,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翟xx,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刘xx、翟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