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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刘xx、翟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刘xx,翟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1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告刘xx,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翟xx,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刘xx、翟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