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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静波与赵伟、徐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波,赵伟,徐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584号原告:王静波,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汉族,兰陵县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徐昆,男,汉族,居民。原告王静波诉被告赵伟、徐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赵伟、徐昆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静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金华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