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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春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涛,男,1980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涛于2016年9月16日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张某家门口外路边,因琐事与张某产生矛盾,后将张某推倒,造成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现被告人张春涛已与被害人张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张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春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春涛三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春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赵敏楠人民陪审员  齐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 员代  亚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