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民初1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闫雪云、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雪云,段锋,王玉英,鱼台县汇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18号之一申请人:闫雪云,女,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段锋,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鱼台县鱼新一路北、湖陵三路(食品公司大门西)。被申请人:王玉英,女,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鱼台县鱼新一路北、湖陵三路(食品公司大门西)。被申请人:鱼台县汇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70827200014938)法定代表人:段锋,经理。住所地:鱼台县鱼新一路北、湖陵三路(食品公司大门西)。申请人闫雪云诉被申请人段锋、王玉英、鱼台县汇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雪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英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申请人闫雪云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玉英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被申请人王玉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