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文涛与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原阿克苏通达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涛,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原阿克苏通达棉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192号原告:朱文涛,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原阿克苏通达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塔北路1号金桥现代城36幢3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660619036L法定代表人:李建云,执行董事。原告朱文涛与被告阿克苏皖聃棉纺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朱文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计934元,财产保全费880元,由原告朱文涛负担。审判员 沈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红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