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素芬与宫本波、姜旭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芬,宫本波,姜旭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05号原告:李素芬。被告:宫本波。被告:姜旭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芬与被告宫本波、姜旭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