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通诉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刘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716号原告:王通,男,1997年7月26日生,汉族,礼泉县人。被告:刘禹,男,1998年2月26日生,汉族,礼泉县人。原告王通与被告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王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通负担。审判员 谢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