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通诉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通,刘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716号原告:王通,男,1997年7月26日生,汉族,礼泉县人。被告:刘禹,男,1998年2月26日生,汉族,礼泉县人。原告王通与被告刘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王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通负担。审判员  谢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