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邹广华申请执行辛成芹、石永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广华,辛成芹,石永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邹广华,女,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辛成芹,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石永慧,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广华与被执行人辛成芹、石永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506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