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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与邱风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邱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全航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村委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21844183K。法定代表人:马海建,经理。被执行人:邱风忠,男,汉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邱风忠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8183.5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付给申请人款项102773.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961.50元,执行费144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7.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8183.5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