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蔡官军、宜城市运望水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官军,宜城市运望水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官军,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城市运望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水晶产业城。法定代理人:望某,宜城市运望水晶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蔡官军因与被上诉人宜城市运望水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官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官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官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蔡官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琦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