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军、季小昱与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季小昱,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854号原告:陈军,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生,住南通市开发区。原告:季小昱,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住南通市开发区。被告: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5502540G。法定代表人:曹聪,职务不详。原告陈军、季小昱与被告南通新永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军、季小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军、季小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