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正义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正义,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楼。法定代表人:束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东,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二层。负责人:翁守锋,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朋,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逸来,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正义,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朋,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逸来,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稼禾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装江苏公司)、被上诉人孙正义、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装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稼禾公司与中建装江苏公司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稼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东,上诉人中建装江苏公司及被上诉人中建装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朋、江逸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孙正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稼禾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6元,中建装江苏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2,由本院退还。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