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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詹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詹根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472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村龙岩农商银行曹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1220。负责人:陈卫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松,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詹根龙,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与被申请人詹根龙及詹巧珍、叶英健、林敏、詹根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詹根龙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团结九一北路34号3幢1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70013185的房产。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詹根龙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70013185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190元,由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