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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0003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被继承人陈裕先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冯春,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女,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被继承人陈裕先与前妻所生女儿。委托代理人柳立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李晓红,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2,女,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被继承人陈裕先与前妻所生女儿。被告陈某3,女,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继承人陈裕先与前妻所生女儿。被告陈某4,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被继承人陈裕先与前妻所生女儿。被告陈某3、陈某4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被告陈某3。原告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广深公路西侧碧海花园七栋208号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立遗嘱人(陈裕先)一半的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1答辩称,1、陈裕先去世前一天即2016年2月27日所立遗嘱改变了原告提供的2015年10月31日陈裕先所立遗嘱的内容,应以2016年的遗嘱为准。2、按2月27日的遗嘱,涉案的208房只是给原告居住不涉及房屋产权,按法律规定,没有遗嘱的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故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3、除掉丧葬费等,被继承人2月27日立遗嘱中提到的股票及现金现余人民币609736.12元,加遗嘱未处理的人民币38000元,合计被继承人留存款人民币647736.12元。4、原告将陈裕先中国银行存折内的款项支取、及社保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领走,上述款项也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分配并在原告应得款项中扣除。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答辩称,原告可在涉案208房产安享晚年,但是产权不归属原告。父亲的存款,我们不参与继承,由原告和被告陈某1分。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被继承人陈裕先于2016年2月28日死亡。原告孙某与陈裕先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结婚。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系陈裕先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陈裕先与前妻在2000年离婚。二、2015年10月31日,陈裕先自书《遗嘱》,对于财产写明有:“…3、遗产不多,遗愿在莲花山公园XXX周边建报恩亭(人民币100万元为限)。4、遗产仅存宝安碧海花园7栋208房一套(包括拆迁款)给予爱妻孙某。泽琼前已购买一套予她。不得纷争。5、若建报恩亭尚有余款,爱妻孙某、爱女陈某1各一半。”2016年2月27日陈裕先立《最后遗嘱》,内容有“手术月余,未见好转,且日趋恶化,难忍折磨,故只可寻机了结自己。永别时留下最后遗嘱,孙某和我相处15载,感情尚可,故决定宝安碧海花园7栋208房予她安度晚年,他人不得争夺。现金我身边全无,只有存股票002101广东鸿图11400股、300037新宙邦存15000股及账号现金10×××00余,此款为我死后葬费之用,若不足再卖股票应用。最后剩下股票给孙某、陈某1,可待行情再卖,由你们自行决定。总之最后希望孙某、陈某1两人以和为贵,千万不要为争夺钱财闹得不可开交,为夫父死后也不开心。”三、陈裕先遗嘱所涉遗产:涉案深圳市宝安区碧海花园七栋208房屋(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产权由孙某和陈裕先各占50%。原、被告一致认定,陈裕先生前股票变现及现金剩余的可分金额为人民币647736.12元。四、2016年12月6日,深圳市社保局对陈裕先的过世,颁发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合计补发丧葬补助金等为人民币15783.09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遗嘱、死亡证明书、结婚证、报警回执、日记、股票成交情况、费用收据、存折、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涉案被继承人陈裕先在去世前留有《遗嘱》2份,原告虽对被告方提交的2016年书写的遗嘱有异议,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被告主张涉案房产,陈裕先在第一份遗嘱中是给予孙某,而第二份遗嘱是写明让孙某在里安度晚年,故第二份遗嘱已变更了对该房的处理,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原告认为两份遗嘱的意思实际是一致的,陈裕先遗嘱的意思是把该房给予孙某。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房产的房产证中写明孙某对该房享有一半的产权,另外,陈裕先先后两份遗嘱对房屋给予孙某,现金股票等由孙某、陈某1平分的意思表达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内容相抵触,故本院认定涉案宝安碧海花园七栋208房归原告孙某所有;对于陈裕先现剩余的人民币647736.12元,原、被告一致确定由原告及陈某1平分,故本院认定孙某、陈某1各得人民币323868.06元。因被告陈某1确认陈裕先的该笔现金由其保管,故陈某1应当向原告孙某支付人民币323868.06元。对予被告要求分割的抚恤金等因本案系遗嘱纠纷,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登记在陈裕先、孙某名下的深圳宝安区碧海花园七栋208房的房产由原告孙某继承。二、对陈裕先的遗产人民币647736.12元,被告陈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一半即人民币323868.06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63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秀  萍人民陪审员 白  青  霞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佩珏(兼)书 记 员 高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第5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