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与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83号原告: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广州路以东(菏泽市齿轮厂北临)。经营者:董景军,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广州路以东(菏泽市齿轮厂北临)。法定代表人:杨恒强,总经理。原告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与被告菏泽林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菏泽开发区全力汽车维修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