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9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泗洪天九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松强、蚌埠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天九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张松强,蚌埠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9907号原告:泗洪天九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业园区珠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8596792N。法定代表人:王春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安,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正街路58号淮畔江南小区2号楼1单元6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39722729-6。法定代表人:张松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泗洪天九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九湾公司)诉被告张松强、蚌埠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九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松强、顺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天九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203460元及返还钢管841.7米,扣件1679只,套管147只,并支付违约金48830元,合计252290元。上述所欠材料按原合同约定计算租金直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1日,被告因承建泗洪县双沟国花苑架子工程时与原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租用原告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双方约定钢管每天每米0.011元,扣件每天每只0.008元,套管每天每个0.008元,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租期不到两个月的按照两个月计算,租金每个月计算一次,承租人到出租单位付款。第七条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物应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物资损坏、丢失,按照以下标准有承租人出租房给付赔偿金,钢管缺损每米赔偿12元、扣件每只赔偿5元、缺失的螺丝每套赔偿0.5元。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1.承租方如不按约定交纳租金,逾期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收缴违约金,如连续两个月不支付租金,出租房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承租方所租赁物资,出租方有权拆除承租方钢管扣件收回物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2.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先期承租方如数归还租赁物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房偿付物资总价值的10%的违约金,原告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资,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租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松强、顺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出库单、退货单、结算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1日,原告天九湾公司(出租方)与被告顺源公司(承租方)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人因承建双沟国花苑工程,租用出租人的钢管、扣件;钢管12万米,租金0.011元/米/天,扣件6万只,0.008元/只/天,套管0.008元/米/天;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共计约120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及时书面通知出租方;租金按租赁的实际天数计算,但租期不满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算租金,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押金,钢管每米收取押金2元,扣件每只收取1元,承租人按照押金收取标准交纳相应的押金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还清租赁物资并结清租金后,押金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在确认钢管、扣件质量、规格、数量合格无误后,承租人张世伟在出租方出货单上签字确认;钢管缺损每米赔偿12元、扣件每只赔偿5元,缺失的螺丝每套赔偿0.5元;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逾期按所欠金额每日5‰收缴违约金。该合同首部出租人填写王春万、承租人张松强,落款处分别由王春万、张松强在出租方、承租方签字,并分别加盖天九湾公司公章、顺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4年8月22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6444.2米,扣件3700只;2014年8月23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1881.5米、扣件1000只;2014年8月24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2100米;2014年8月25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2004米,扣件1000只;2014年8月26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6212米、扣件2500只;2014年8月29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2100米、扣件600只;2014年8月30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5995.7米、扣件3650只、套管90只;2014年9月1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2001米、扣件1600只;2014年9月2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784米、扣件5200只;2014年9月3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1804米、扣件1000只、900只;2014年9月4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2100米、扣件300只;2014年9月12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2160米;2014年9月13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4395米;2014年9月14日,被告顺源公司租赁原告钢管4378米。被告顺源公司共计租赁钢管44359.4米、扣件20550只、套管990只。均由张世伟或张松强在出库单上签名。2014年12月14日,被告顺源公司退还钢管3446米、扣件1664只、套管270只;2014年12月19日,被告顺源公司退还钢管2236.5米;2015年10月16日,被告顺源公司退还钢管8032.7米、扣件456只;2015年10月19日,被告顺源公司退还钢管4100.1米、扣件65只、套管10只;2015年10月20日,被告顺源公司退还钢管1413.4米、扣件10676只;2015年10月21日,被告顺源公司退还钢管20018.6米、扣件5698只、套管496只;2015年10月22日,被告顺源公司退还钢管4270.4米、扣件312只、套管67只。被告顺源公司共计退还钢管43517.7米、扣件18871只、套管843只。均由张松强在退货单上签名。尚有钢管841.7米、扣件1679只、套管147未还。2014年7月26日,原告收取押金3万元、2014年12月14日,原告收到租金29600元。本院认为: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即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被告张松强虽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但因被告张松强系顺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在租赁合同落款处加盖了顺源公司合同专用章,故张松强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租赁合同应在原告与被告顺源公司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顺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以上租赁物尚有钢管841.7米、扣件1679只、套管147未还未还。经计算,截止2015年10月22日被告顺源公司应付租金为249767.93元(计算明细详见附录二),扣除其已支付的59600元,尚欠190167.93元。自2015年10月23日起未归还钢管、扣件、套管租金计算方式为未还钢管841.7米×0.011元/米/天、未还扣件1679只×0.008元/只/天、未还套管147只×0.008元/只/天,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关于违约金,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每逾期一日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主张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但应以所欠租金即190167.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张松强、顺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蚌埠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泗洪天九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钢管、扣件、套管租金190167.93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自2015年10月23日起的租金计算方式为未还钢管841.7米×0.011元/米/天、未还扣件1679只×0.008元/只/天、未还套管147只×0.008元/只/天,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190167.93元为基数计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泗洪天九湾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松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蚌埠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8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马文献人民陪审员 韩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哲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录二:租金计算方式及明细计算方式:1、以最后一次归还钢管、扣件、套管之日即2015年10月22日为节点,总租金=2015年10月22日前的应付租金+2015年10月22日后的应付租金其中,2015年10月22日前的应付租金=起租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租金总额-每次归还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租金总额(即已归还部分多计算的租金)2015年10月22日以后的租金=总未还数量×天数×单价计算明细:2015年10月22日前的应付租金(1)起租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租金天数及数量:2014.8.22-2015.10.22计426天,钢管6444.2米、扣件3700只2014.8.23-2015.10.22计425天,钢管1881.5米、扣件1000只2014.8.24-2015.10.22计424天,钢管2100米2014.8.25-2015.10.22计423天,钢管2004米、扣件1000只2014.8.26-2015.10.22计422天,钢管6212米、扣件2500只2014.8.29-2015.10.22计419天,钢管2100米、扣件600只2014.8.30-2015.10.22计418天,钢管5995.7米、扣件3650只、套管90只2014.9.1-2015.10.22计416天,钢管2001米、扣件1600只2014.9.2-2015.10.22计415天,钢管784米、扣件5200只2014.9.3-2015.10.22计414天,钢管1804米、扣件1000只、套管900只2014.9.4-2015.10.22计413天,钢管2100米、扣件300只2014.9.12-2015.10.22计405天,钢管2160米2014.9.13-2015.10.22计404天,钢管4395米2014.9.14-2015.10.22计403天,钢管4378米租金总额=钢管(426天×6444.2米+425天×1881.5米+424天×2100米+423天×2004米+422天×6212米+419天×2100米+418天×5995.7米+416天×2001米+415天×784米+414天×1804米+413天×2100米+405天×2160米+404天×4395米+403天×4378米)×0.011元/米/天+扣件(426天×3700只+425天×1000只+423天×1000只+422天×2500只+419天×600只+418天×3650只+416天×1600只+415天×5200只+414天×1000只+413天×300只)×0.008元/只/天+套管(418天×90只+414天×900只)×0.008元/只/天=18477171.3×0.011+8617800×0.008+410220×0.008=203248.88元+68942.4元+3281.76元=275473.04元(2)归还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应扣除的租金天数及数量:2014.12.14-2015.10.22计312天,钢管3446米、扣件1664只、套管270只2014.12.19-2015.10.22计307天,钢管2236.5米2015.10.16-2015.10.22计6天,钢管8032.7米、扣件456只2015.10.19-2015.10.22计3天,钢管4100.1米、扣件65只、套管10只2015.10.20-2015.10.22计2天,钢管1413.4米、扣件10676只2015.10.21-2015.10.22计1天,钢管20018.6米、扣件5698、套管496只租金总额=钢管(312天×3446米+307天×2236.5米+6天×8032.7米+3天×4100.1米+2天×1413.4米+1天×20018.6米)×0.011元/米/天+扣件(312天×1664只+6天×456只+3天×65只+2天×10676只+1天×5698只)×0.008元/只/天+套管(312天×270只+3天×10只+1天×496只)×0.008元/只/天=1875799.4×0.011+549149×0.008+84766×0.008=20633.79元+4393.19元+678.13元=25705.11元。综上,2015年10月22日前的应付租金=275473.04元-25705.11元=249767.93元。2、2015年10月22日以后的租金计算至被告顺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未还钢管841.7米×0.011元/米/天、未还扣件1679只×0.008元/只/天、未还套管147只×0.008元/只/天第7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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